1.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行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2.政府指導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指導經營者制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的價格。
三。政府定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價格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詳情如下:
1.僅委托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按設計工作量除以行業的比例乘以系數1.1計算收費。施工圖預算增加的,按工程設計取費標準乘以系數1.1計算取費。
2.工程設計采用標準設計(標準件圖除外)和復用設計,同類新設計項目按20%收費。
3、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參與規劃和調查、詢價、報價、對外談判等技術服務,以及沒有具體收費標準的工作,可按直接生產者的雇員天數計算收費,收費標準為每個工作日85元。工作日的計算可根據工作任務,以工作日定額為基礎或由設計人與委托方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需要出差到外地,工期在60天以內的任務,差旅費由委托單位承擔。工程設計單位因所承擔任務的需要出國時,除制造、安裝費用由設計單位支付外,其他出國費用(包括外匯額度)由委托單位支付。
4.在這個收費標準中,考慮了影響設計工作量的各種調整因素。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素同時存在於同壹項目中,則該項目的總調整系數應為各單項調整系數小數點後位數之和加1,但總調整系數的最大值不應大於1.5。
5.按實物或工日定額計算設計費的,投資3億元以上的項目最高不大於65438+估算比例的0.5%。
6.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采用了先進技術,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設計審查確認後,可由上級主管審查部門決定適當增加設計費,壹般控制在設計費的10%以內。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按合同規定扣除設計費。
7.設計費應根據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後,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的20%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後支付30%;施工圖完成後付50%。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規定,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將作為設計費。設計費支付後,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施工,參加試運行考核和工程竣工驗收,不得收取額外的技術服務費和差旅費。
8.本收費標準未包括的項目,設計費由設計單位和委托單位參照本收費標準協商確定。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設計費,可參照國外有關設計費,由設計人和委托方協商確定。
9.如需單獨提出建築設計方案,超壹流、壹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按工程設計費的10%收取;二級項目建築設計方案追加項目設計費的6%;三級項目建築設計方案加收項目設計費的3%;4級以下(含4級)項目不另收建築設計費。民用建築工程規模中的“大”壹般指1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中型”是指3000至10000平方米的建築;“小”是指3000平米以下的建築。
10,此收費標準已包含相應的壹般消防系統和建築裝飾設計費,如有特殊要求另行討論。現有建築進行特殊裝修時,根據裝修設計的復雜程度,按裝修費用的3-5%收取。
11.本收費標準以單項工程為基礎,不包括燃氣、取水、凈化、汙水處理、道路橋梁、鍋爐房、加油站、變配電所、水泵房、冷卻塔、煙囪等單體建構築物的設計。,其收費應分別按照市政和其他行業的標準執行。
12.只做民用建築初步設計或施工圖階段性設計時,工作量比例為40%、60%。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基準價,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費用數額。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服務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