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自貿試驗區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智能化卡口、電子信息聯網管理模式,完善清單比對、賬冊管理、卡口實貨核註的監管制度。
第三,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在貨物出區前自行選擇時間申請檢驗。
第四,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對自貿試驗區內的保稅倉儲、加工等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狀態監管;對通過自貿試驗區口岸進出口或國際中轉的貨物,按照口岸貨物狀態監管;對進入自貿試驗區內特定的國內貿易貨物,按照非保稅貨物狀態監管。
第五,推行“壹次申報、壹次查驗、壹次放行”模式。
第六,簡化自貿試驗區內貨物流轉手續,按照“集中申報、自行運輸”的方式,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間貨物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