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履約幣種與債務提款幣種壹致,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1)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2)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3)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2、擔保履約幣種與債務提款幣種不壹致需結匯或購匯的,債權人(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外保內貸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
(3)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4)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5)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3、外債登記:
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債務人印章)。
(3)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
(4)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5)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債權人註冊文件或個人身份證件)。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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