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利用外資或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書面性文件。所籌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有穩定的,數額比較充足的外匯收入來源,其年度外匯收入來源總額應足夠支付B種股票的年度股息紅利額。
(三)原國營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其B種股票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應符合主管機關核定的上限。第十條 申請發行B種股票,除應提供《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發行B種股票的可行性報告;
(二)資金用途說明及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年度外匯收入來源計劃;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壹年或幾年的公司盈利預測文件;
(五)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壹條 申請增資發行B種股票,還須遵守《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發行B種股票所提交的招股說明書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報刊及規定的日期予以公告。第十三條 B種股票可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公開發行必須委托經主管機關批準可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代理。第十四條 B種股票的發行限於以下對象:
(壹)香港、澳門、臺灣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外國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第十五條 前條所述對象認購B種股票,應委托經主管機關批準可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認購時應出具身份證、護照或法人登證註冊的證明文件。第十六條 單個認購對象買入壹家股份有限公司的B種股票數量超過該公司總股份5%時,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十七條 B種股票上市若屬於發行公司股票首次上市,須經主管機關批準,其上市申請按《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 B種股票的交易場所限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十九條 B種股票的交易限於在第十四條所述發行對象之間進行。第二十條 B種股票交易須委托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代理,交易雙方須提供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證件。第四章 機構管理第二十壹條 上海市的證券經營機構經營B種股票業務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二十二條 允許經營B種股票業務的上海市證券經營機構只能經營B種股票發售的代銷業務及B種股票交易的代理買賣業務。
經營B種股票的包銷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在B種股票發行與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爭議與糾紛以及發行B種股票的企業破產合並等,在境內按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處理。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者,比照《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處罰。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中國人民銀行。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