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外機構的商業登記證或註冊證;
3)境外機構法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護照等。);
4)境外機構與境內關聯方之間的協議和合同(如外匯貿易合同、服務合同、收益分配和轉讓協議等。)
(五)境外機構章程的中英文版本及中英文壹致性證明;
6)法人證明(如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授權)
7)境外企業機構委派證明
二。2009年7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即NRA賬戶。“NRA”賬戶也可指境外機構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