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包建築工程和水電、設備安裝工程,不分技工、普通工,均按本市壹九八五年工程預算定額計算,平均每工日不低於八美元;
(二)聘用的建築技工每工日不低於十六美元,安裝技工不低於二十美元,普通工每工日不低於十二點八美元;
(三)聘用的工程技術人員每工日不低於五十美元;
(四)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員每工日不低於三十美元。第十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需向本市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工程的,其工程直接費的計算以本市壹九八五年工程預算定額為依據,其施工管理費收費標準為(換算成外匯計取):
(壹)承包建築工程,按直接費(包括前期施工準備)的百分之十五計取管理費;
(二)承包水電、設備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百分之壹百二十五計取管理費;
(三)單獨承包國外進口鋼管樁、鋼板樁打樁工程,按打樁工程直接費的百分之六十計取管理費;
(四)單獨承包國外進口鋼結構吊裝工程,按吊裝工程直接費的百分之八十計取管理費。第十壹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需向本市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工程的,其機械臺班費按施工機械設備九年折舊攤銷(換算成外匯計取)。第十二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需分別向本市和國外、港澳地區幾個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建築主體工程和設備電梯安裝、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建築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其他分包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二向國外施工單位收取工程現場服務費(外匯)。第十三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需委托本市施工單位進行咨詢業務的,本市施工單位可按照從事該項業務人員的實耗工日收取咨詢費用,其標準為咨詢人員每工日不低於人民幣壹百五十元(換算成外匯計取)。第十四條 國外施工單位轉包或分包給本市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任務,施工工期定額應執行本市現行規定;對提前或脫期的,應按有關規定實行獎懲。第十五條 國外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需委托本市建築材料供應單位代理進口和供應建築材料、設備、衛生器具、建築半成品、五金裝潢材料等物資的,其價格壹律按上海口岸交貨單價加運雜費結算,外匯折價按當天中國銀行牌價折算;運雜費按本市現行價格計取(換算成外匯計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