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僅規定了權利,未規定義務,具體如下: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基本公***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下列基本公***服務:
(壹)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服務。
擴展資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可以享受到的便利: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便利措施)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壹)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或者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