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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發展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

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

2.辦理境內外結算、票據貼現和發行金融債券;

3.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買賣政府債券;

4.從事同業拆借;

5.代理買賣外匯;

6.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7.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等。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除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雖然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業務內容和側重點不同,但其主營業務壹般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表外業務。隨著銀行國際化的發展,這些國內業務也可以擴展到國際業務。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壹條

設立商業銀行,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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