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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壹、對5件規章予以廢止

(壹)廢止《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1997〕外經貿辦發第498號)

(二)廢止《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外經貿辦發第498號)

(三)廢止《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細則》(〔1997〕外經貿辦發第498號)

(四)經商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同意,廢止《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令2003年第3號)

(五)廢止《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號)二、對5件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壹)刪去《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

(二)刪去《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

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壹)中的“工商登記註冊號”修改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刪去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壹)中的“組織機構代碼”。

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二)中的“工商登記註冊號”修改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二)中的“母公司組織機構代碼”修改為“母公司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刪去中華人民***和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三)中的“取得國際貨代資格證書人數”。

(三)刪去《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八條第壹款第三項。

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刪去《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商運字〔2006〕122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壹項中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集團化公司有其所屬分、子公司使用集團組織機構代碼的情況)”。

(五)刪去《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範》(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第五條第三款第壹項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刪去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中的“稅務登記證”。

此外,對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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