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展覽展出的文物數量壹般控制在100件(組)以內,壹等品不超過10%。
珍貴文物和重要易碎文物不準出國展覽。
文物不得提供給在國外舉辦的工業、農業或其他商品交易會。國外大型博覽會、友好慶典等展覽確需展出文物時,必須另行簽訂文物展覽協議,單獨開辟展覽場地,不得與其他展品混放。第四條文物出國展覽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外作出承諾。
國家舉辦文物出國展覽,或者我省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文物出國展覽。凡由我省提供的文物,由我省文物行政部門事先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通知主辦單位,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調展手續。
對我省在國外主辦或與國外有關組織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省文物行政部門應事先會同省外辦征求我駐外機構意見,壹般在半年前將展覽項目報省人民政府,經批準後報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審批;文物展品目錄和展覽議定書(草案)由省文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審批。第五條全省文物出國展覽統壹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歸口管理,具體負責。
國家舉辦或我省與姐妹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借調返還。
我省與外國友好省市或與外國非政府組織聯合舉辦的文物展覽,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以中國陜西對外文物展覽公司的名義協商簽約,並負責展覽籌備工作。
文物復制品按文物對待,非文物部門不得在國外舉辦文物復制品展覽。文物仿制品出國展覽需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鑒定。第六條文物出國展覽,必須確保文物安全。展覽協議必須明確規定文物安全。在展品的運輸、整理、展示和撤離過程中,我方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協議,並監督對方落實安全措施。文物展品如有損壞,要迅速查明情況和責任,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報告,並根據文物損壞程度要求賠償。第七條配合境外文物展覽,可以組織文物仿制品、目錄、紀念章、錄像、幻燈片等宣傳品和紀念品的出口,增強展覽的宣傳效果,為國家多創匯。第八條文物出國展覽既要註重宣傳功能,又要註重經濟效益。對於舉辦文物展覽的經濟效益,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對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展覽的經濟收入必須作為文物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選派文物展覽組(團)人員和展覽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出國人員條件的規定。陪同展覽的工作人員必須是思想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熟悉文物展品、有文物保護管理經驗、身體健康的幹部。
參展國人員的審批手續,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統壹辦理。出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外事紀律和規定。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