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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標準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標準表

壹是根據工作需要和團隊建設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定期獎勵。其中,獎勵和記功壹般以年度或聘期為單位,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優秀。原則上給予獎勵;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優秀的,可以記功。獎勵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實際行業和工作特點確定,可與年度考核和聘用考核相結合。

二、給予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獎勵1500元、立功3000元、立功60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獎金。

三、經批準的定期獎勵,由獲獎人員所在機構支付獎金;獎勵獎金由建議部門或單位及時發放。獎金發放所需經費通過發放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獲獎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四、適時獎勵壹般由主管部門或機構申報,跨行業、跨部門獎勵由牽頭部門申報。必要時,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對參與處置省內重大專項和重要突發事件的人員,做出重大貢獻的人數壹般不超過參與總人數的1‰,最多不超過50人;獎勵和記功參照定期獎勵比例確定。參與工作人數較少的,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績效貢獻確定。

五、已獲得事業單位、集體獎勵的人員,同壹原因不再重復獎勵。

六、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應在獎勵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將原獎勵決定報送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七、各級事業單位實施獎勵所需的證書、獎牌和獎章,按照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規定的樣式、規格和質地,向設區的市以上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確定的廠家發放。由各市確定的廠家,報省直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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