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給予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獎勵1500元、立功3000元、立功60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獎金。
三、經批準的定期獎勵,由獲獎人員所在機構支付獎金;獎勵獎金由建議部門或單位及時發放。獎金發放所需經費通過發放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獲獎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四、適時獎勵壹般由主管部門或機構申報,跨行業、跨部門獎勵由牽頭部門申報。必要時,縣級以上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對參與處置省內重大專項和重要突發事件的人員,做出重大貢獻的人數壹般不超過參與總人數的1‰,最多不超過50人;獎勵和記功參照定期獎勵比例確定。參與工作人數較少的,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按績效貢獻確定。
五、已獲得事業單位、集體獎勵的人員,同壹原因不再重復獎勵。
六、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作出的獎勵決定,應在獎勵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將原獎勵決定報送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七、各級事業單位實施獎勵所需的證書、獎牌和獎章,按照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規定的樣式、規格和質地,向設區的市以上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確定的廠家發放。由各市確定的廠家,報省直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