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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規定

第壹條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臺灣省投資者)在山東省投資,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待遇。第二條臺灣省投資者可以在山東省選擇投資地點。鼓勵臺灣省投資者在沿海地區劃定的區域集中從事投資、開發和經營活動。第三條臺灣省投資者在山東投資,除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以下簡稱臺胞投資企業)以及采取合作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形式外,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壹)購買企業股票和債券;

(二)購買不動產;

(三)租賃和承包省內現有企業(包括企業場地使用權);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第四條臺灣省投資者可以投資工業、農業、服務業和其他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方向的產業,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資項目意向,向擬投資地區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臺灣省投資者可以在某些限制外商投資的地區投資和經營。

鼓勵臺灣省投資者興辦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投資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礎產業和發展農業。第五條臺灣省投資者可以用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投資。第六條臺灣省投資者在山東的投資、購買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第七條臺灣省投資者的投資和其他資產不實行國有化。第八條臺灣省投資者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經營期限由投資者自行決定;合資、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合資、合作企業各方協商確定,可以不約定經營期限。第九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電話初裝費、車輛維修費、供水、供電、供氣、貨物運輸、工程建設、設計、咨詢服務、廣告、商檢、醫療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待遇。第十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建設和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列入合同,經有關部門批準後納入計劃供應的,可以享受與國營企業同等的價格待遇;企業在內地自行購匯可參考國際市場價格。第十壹條臺灣省投資者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生產性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非生產性合營企業按3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合作經營和全部資本的企業,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臺灣省投資者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屬於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灣同胞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經財政部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財政部批準,經濟開發區內不符合前款減稅條件但屬於下列行業的企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20%的稅率征稅:

(1)機械制造和電子工業;

(二)冶金、化工、建材工業;

(三)輕工業、紡織和包裝工業;

(四)醫療器械和制藥行業;

(五)這些行業中的農業、林業、畜牧業、養殖業和加工業;

(6)建築業。

合資企業按30%的稅率優惠20%征稅;合作經營和全資本的企業,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減按20%征稅。

符合上述條件的合營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林牧等微利合作經營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非生產性合營企業按3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生產性合作經營和全部資本的企業,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三條臺灣省投資者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沿海經濟開放區以外的地區舉辦的合營企業,減按3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合作企業和全部資本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五級累進稅率征收。其中,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微利的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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