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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機電產品出口創匯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適用範圍。凡在本市(包括集美、杏林、同安)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及各類經營機電產品出口的外貿企業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機電產品的範圍以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國家經貿部聯合頒發的目錄為準。第二條 外匯留成。凡基數內(指承國家出口計劃享受國家補貼的)出口收匯,其外匯分成和補虧均按國家規定辦理。超基數出口收匯分成,按市府〔1987〕綜503號文執行。第三條 建立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由市財政視財力狀況在每年市財政預算中安排壹塊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扶持本市機電產品出口。此項基金的使用由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審定,統籌安排。第四條 在市年度使用外匯計劃內,根據全市的外匯收支情況,由市外匯辦公室,會同市機電出口辦安排部份外匯,用於扶持機電產品出口的項目。第五條 出口創匯獎勵金。基數內出口創匯獎勵金按國家規定辦理。超基數創匯出口,每創匯1美元可提取獎勵金人民幣2角;凡實行代理制或自營出口的攤入生產成本,凡實行收購制的攤入出口成本。第六條 優先保證原則。機電產品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配套件、燃料、動力、包裝物料、運輸和信貸等方面,各有關部門應予優先保證。第七條 本規定授權廈門市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第八條 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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