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澳地區、敏感國家或地區及未建交的國家或地區興辦境外企業,由市經貿委審核轉報國家外經貿部審批。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申辦境外企業,由市經貿委審批,抄市工商局備案。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經貿委制訂。第三條 經批準立項的境外投資項目在籌備期間可由項目申辦單位向市外匯管理局申請,向境外項目匯出必要的開辦費。第四條 國有經濟組織投資的境外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境外企業),其項目申辦單位憑市經貿委的立項批復即可按《廈門市簡化中外合營、高新技術等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境)審批和申辦護照簽證實施細則》(廈府〔1992〕綜186號),申辦若幹名外派人員的出國(境)手續,到項目所在國或地區進行項目籌建工作。其中到港澳地區的可申辦壹年多次入出港澳手續。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投資的境外企業,憑市經貿委的立項批復逕向市公安局按因私出國(境)審批程序申辦出國(境)手續。
派駐國有境外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自主決定人選,報市經貿委審核,按幹部管理權限政審後,到市外辦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其中派遣港澳地區的常駐人員按上述程序轉報國務院港澳辦審批。
國有境外企業的境外常駐人員因公須到其他國家和地區考察、參加會議或洽談業務的企業領導人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境內投資或主管單位審批,其他人員由各企業負責人審批;批件抄報市外辦備案。第五條 對國有境外企業的外派常駐人員編制實行與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掛鉤的動態管理辦法,由市經貿委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實際需要統籌。第六條 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國有境外企業自批準設立後的下壹個會計年度起,三至五年內免予上繳財政利潤。國有境外企業的外匯利潤,經市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留存境外,專項用於擴大生產經營,由企業自主安排,其使用須報市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備案。第七條 設立國有境外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扶持和發展境外企業,實行有償使用。“基金”的籌集主要由市財政撥款、境內投資單位的上交部分和境外企業的上繳利潤等組成。市財政局和市經貿委按資金籌集的具體情況確定扶持對象和項目,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八條 國有境外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使境外企業真正做到按照國際慣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增強實力、提高效益。承包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與市經貿委***同研究制定。第九條 為了減輕境外企業的不必要負擔,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團體不得向境外企業進行募捐或攤派。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經貿委負責解釋,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