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加工流程
合同登記和備案
(1)申請合同備案。報關員應當自對外簽訂的加工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持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合同登記備案。
(壹)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企業的文件;
(二)海關出具的報關註冊登記證明;
(三)經營單位公章、報關專用章、合同章、變更章、報關員證復印件;(以上為首次從事來料加工企業必須提交的文件);
(4)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合同備案證明(電子申報需持對口合同和來料加工申請表向當地外經貿局申報,由當地外經貿局審批。如需外經貿部批準的項目,還應提供外經貿部批準的文件);
⑤加工單位或外貿(工貿)公司營業執照;
⑥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⑦與國外簽訂的正式合同復印件、材料和零件清單、材料消耗定額等。
(8)申請人從海關購買後簽署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⑨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保函。
(2)接受審計。加工企業應接受海關對其單證、加工場所和設備的審查和調查,特別是首次申請開辦加工裝配業務,或開展當前敏感商品加工項目的企業,應向海關詳細介紹生產能力、加工工藝、生產組織形式、經營決策機制、企業會計賬簿體系等企業基本信息,以便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估,為海關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提供依據。
(3)領取《報名手冊》。合同登記的目的是最終獲得通關資格。因此,凡經確認符合國家政策和海關監管要求的合同,均可獲得加蓋主管海關合同備案專用章和手冊編號的《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報關員憑此手冊在口岸海關辦理加工裝配合同項下的沖裁件、設備進口和成品出口的通關手續。報關員應妥善保管《登記手冊》。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並向主管海關提交與原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單證。經海關核實的,予以補發。在海關換發《登記手冊》之前,相關貨物不得進出口。
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1)申報。報關員憑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綠色)壹式四份;
(2)《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③相關運輸單據,如提單、艙單、裝箱單、磅單等。
④出口外匯核銷單。
(2)接受檢查。根據海關法,海關查驗貨物時,報關員應在場,並負責搬動貨物、開箱和重新包裝貨物。
(3)辦理繳納稅費手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進口稅;
①加工裝配合同項下為制成品復出口而進口的物料;
(二)加工裝配合同項下進口的直接用於加工生產企業出口產品,但在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業生產自用的發電用油;
③進口合理數量的材料,用於安裝和加固機械設備;
為了加強對工業生產的管理,外商提供了微型計算機、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電話等進口管理設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章征收進口稅費;
①加工生產進口的辦公用品;
(二)海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範圍以外的加工貿易貨物;
③加工裝配合同項下的進口料件和設備,按規定收取海關監管費。
(4)根據發布。企業妥善申報、辦理查驗和繳納稅費手續、領取海關簽發的報關單後,即可將貨物運離海關監管場所。
海關核查程序
根據我國《海關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加工裝配合同必須在合同到期或最後壹批加工產品出口後壹個月內,憑當地稅務機關在海關《登記手冊》上簽署的核銷單,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在主管海關進行核銷。應提交以下文件進行驗證:
(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二)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表(結案表)。
(4)對於損失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制作材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五)海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體現促進和服務生產的方針,海關根據不同企業和商品采取委托核銷、壹般核銷和重點核銷的方式:
①信托核銷。指海關依法合規、單證齊全、合同履行正常、無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經海關培訓認可的企業和自管團隊可允許核銷。經審核後,將合同、《登記手冊》及單證交海關備案。海關除保留對核查結果的抽查權外,壹般不再進行核查。
②壹般核銷也叫單據核銷。是指海關壹般可以核銷不涉及國家許可證管理、保稅金額不大、有準確的料件消耗定額、不存在走私違規嫌疑的進口料件和成品。這種方式通常不需要去工廠查看相關的實物、倉庫、賬本等。,而海關只核查相關單證和賬冊,企業只需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海關完成核查工作。:
③重點核銷。它是文件驗證和工廠驗證相結合的壹種方式。主要適用於信譽不好、有走私違法嫌疑的企業,或者在壹定時期內需要海關監管的貨物。該辦法要求企業向海關提供詳細的進口料件、儲存、保管、提取和使用、成品儲存和出口銷售賬冊,以及相關的業務函電、加工流程圖等。,並為海關檢查實物、倉儲和賬冊提供便利。在核查過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壹,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1)需要辦理征、減、免稅手續的。壹是加工完成後,剩余邊角料可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按其實際使用價值評估征稅或酌情減免稅,企業按海關規定納稅或免稅。二是加工企業按合同履行合同後,由於生產技術和管理的改進而剩余的料件;或增加生產的成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並經海關核準,價值低於進口料件總值2%且總值在3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可免領進口許可證並免稅,超出部分可免領進口許可證,按料件征稅。三、如合同項下的進口料件、成品因故需內銷,或外商單方面終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將儲存的料件或成品內銷以沖抵勞務報酬,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經海關批準後, 按照壹般進口貨物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其中涉及應稅貨物的,應當照章納稅,屬於國家許可證管理的,還應當申領進口許可證。
②轉移半成品進行加工。進口料件加工裝配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移到承擔進口料件再加工裝配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加工單位的,由轉移料件的單位和接受轉移的加工單位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等相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轉移核銷手續。
③需要終止、續簽或轉讓合同。企業因特殊情況需要中止、延續或轉讓整個合同時,應向審批機關申請批準,並在10天內向主管合同的海關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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