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企業在投資時選擇分期投資。壹方面是因為企業的資金來源存在障礙,另壹方面也是降低稅收成本的好辦法。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同類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企業家應該盡力通過向銀行或其他機構貸款來解決問題。
固定資產投資的選擇
在投資方式中,如果有貨幣資金投資、存貨投資、設備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多種選擇,應盡量選擇後兩種投資方式。值得註意的是,不同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式也會產生不同的稅收成本。首先來看機器設備作為註冊資本投資,房屋作為其他收入的情況。按照規定,企業以設備作為註冊資本投入,參與聯營企業利潤分配,* * *共同承擔風險,不征收相關稅收;但將房屋直接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另壹家企業的行為,作為新企業的負債,視同房屋轉讓,不* * *享受利潤,* * *承擔風險,投資方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契稅(按現行政策,企業投資設備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其次,分析房屋作為註冊資本投資,機器設備作為其他收入如何納稅。房屋、建築物作為註冊資本投入,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根據稅法規定,可以不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但要征收契稅(由受讓方繳納)。如果企業將其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直接定價給另壹個企業,則視為固定資產轉讓,其售價壹般達不到設備的原價,因此可以不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投資者(企業)以設備(賬面價格654.38+0.2萬元)和不動產(654.38+0.2萬元)出資654.38元與另壹企業合夥。采用第壹種方法時,投資者(企業)繳納的稅款為:營業稅5(萬元)= 100×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000元= 5×(7%+3);契稅3(萬元)=100×3(由受讓方繳納)。
采用第二種方式時,只需要繳納契稅3(萬元)=100×3。
兩種方式相比,投資者只改變了文字順序,但稅負減少了5.5萬元。
降低企業融資利息的稅收成本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融資利息支出,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之日起按照不少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決算之前,計入所購資產的價值。但如果計入財務費用,當期收益可以壹次性全部沖減,如果計入開辦費、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價值,則分期攤銷,逐步沖減後續期間的收益。不同的是,融資利息可以在計入財務費用時盡快扣除,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所以創業者要盡可能縮短準備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債務融資的稅收優化稅法規定,債務融資支付的利息可以作為費用列支,允許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權益資本融資支付的股利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的稅後利潤中分配。相比之下,債務融資可以享受利息稅減免優惠,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在稅前收益不低於總債務成本的前提下,負債率越高、金額越大,節稅效果越顯著。但是,隨著負債率的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風險也相應增加,甚至出現債務危機。這裏的關鍵是盡可能找到壹個合理的負債率。
租賃資產是個不錯的選擇。租賃是壹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從稅收優化的角度來看,融資租賃也是企業降低稅負的重要手段之壹。對於壹個企業家來說,租賃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占用資金和經營風險,還可以通過提取折舊和支付租金來減輕所得稅負擔。由於租賃支付的租金是雙方約定的,承租方可以從減輕稅負的角度出發,通過租金的均衡支付來降低企業的利潤水平,使企業獲得的利潤在機器設備租賃的每壹年都能得到均衡,從而達到控制稅負的目的。當然,當出租方和承租方屬於同壹企業集團時,租賃也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壹個企業轉移到另壹個企業,從而轉移收入和利潤,減輕稅負。租賃還可以使承租人及時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得收益。
租賃自己的場地創業租賃自己的場地創業,是采取收租的形式還是以實物投資參與經營分紅,很有學問。通過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由於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作為費用計入經營成本,減少了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也影響了投資者年末分紅的金額,也會對個人所得稅產生影響,從而降低企業稅負和個人所得稅。但提供場地的投資者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提供房屋的投資者采取以固定價格投資房屋的形式參與經營,這壹行為無需繳納營業稅。但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因為不交租金,會增加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年底獲得的分紅也會全額納稅。所以和別人合夥經營時,與其以房抵資,不如收租金。如果企業處於所得稅減免期,用房子抵資可能更好。
在現實生活中,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不壹定是稅負最低的方案,稅負的降低也不壹定等於資本總收益的增加,但有時會導致企業整體收益的下降。
例如,某企業開業初期需要融資10萬元,當時有兩種融資方式可供選擇,即發行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當時的債券利率是5%,設想的股息率是2.5%,兩者都約定每年計息壹次。企業不含債券利息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到底應該選擇哪種融資方式?從稅負來看,根據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允許在不高於同期金融機構同類貸款利率的範圍內稅前扣除,但股息不允許。假設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為4%,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可以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則為13.2(萬元)= 1000× 4 %× 33%。為了達到最低稅負,企業應該選擇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從企業收益的角度來看:
如果企業發行債券,其凈收益為:300-1000×5%-(300-1000×4%)×33% = 300-50-85.8 = 164.2(萬元)。
如果企業發行股票,其凈收益為:300-3000×33%-1000×2.5% = 300-99-25 = 176(萬元)。
從以上對比不難看出,雖然企業通過發債可以少交1.3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但企業凈利潤卻是1.1.8萬元(1.76-1.64 . 2),節稅與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無法統壹。因此,雖然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多繳納了654.38+0.32萬元的企業所得稅,但卻能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從投資創業的稅收優化角度看,內部集資和企業間借款效果最好,其次是金融機構貸款,自我積累法效果最差。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這兩種融資行為由於涉及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很容易找到降低融資成本和提高投資規模效率的方法。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非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如果不高於按同期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允許扣除。因此,如果在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活動中人為擡高利率,對於納稅來說是無效的,或者不符合稅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