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拘留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處罰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駕駛證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壹次,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主管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逾期提出申訴,或者事後當場對處罰決定提出申訴的,可以按人民來信來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