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本位制下,貨幣發行要以商品作為發行準備。比如金本位制,貨幣發行要以十足的黃金作為準備。由於允許用貨幣自由兌換黃金,所以持有貨幣的公眾就擁有了相應的黃金債權。當他們把持有的貨幣向中央銀行進行兌換時,中央銀行必須提供等量的黃金。 因此,發行的貨幣可以看作的公眾對黃金的債權。在現在的信用本位制下,雖然貨幣發行理論上不已商品為準備,但由於歷史慣性和實際上不可能完全脫離商品準備(貨幣發行要與經濟水平相聯系),貨幣發行仍然認為是中央銀行的負債。有的國家用證券作準備,有的國家以外匯資產作準備,有的國家以物資作準備,還有壹些國家的貨幣發行采取與某國貨幣直接掛鉤的方式。而且各國在準備比例和準備制度上也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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