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以下四種途徑減少外匯儲備:
第壹種是通過外匯儲備規模的減少實現部分外匯儲備的市場化的民間運用。基本思路是中央銀行向公眾賣出外匯儲備,收回人民幣,賣出的外匯儲備留在公眾手中,由專業公司、部門或民間自主進行管理運作。比如,鼓勵企業用自己的人民幣買入外匯,進口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和戰略性物資,而購買外匯的價格可以根據國家戰略需要的緊急和重要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優惠。
第二是對屬於非財政性資金的外匯儲備部分,合理拓寬投資渠道。基本思路是在保持外匯儲備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采取更為積極的投資組合策略,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保守的投資是歐美的主權債和金融債,相對積極的投資會涉及其他信用評級壹般的證券,更為積極的投資可涉及企業股權和不動產。在進行投資組合拓展時,要借鑒國際經驗,謹慎選擇。
第三是對屬於財政性資金的外匯儲備部分,探索進行財政性使用,可以消費或者劃撥。基本思路是讓央行“鑄幣稅”性質的外匯儲備轉化為財政資金。
操作辦法有兩種:
壹、中央銀行向公眾出售外匯儲備(雖然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公眾持有外匯儲備的意願下降,但公眾為了資產多元化目的,仍然會對外匯有需求),然後用所得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國債,財政部獲得人民幣資金,作為財政資金花掉,但這壹辦法要保證不會出現二次結匯;
二、中央銀行直接用外匯購買財政部發行的特種國債,財政部由此得到的外匯,可作為財政資金花掉。我國在基礎設施、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府投入相對較低,財政可以利用得到的外匯進口相關物資和設備。
第四是財政性地使用外匯儲備的投資收益。外匯儲備的投資收益部分直接表現為財政收入,可以當作財政資金使用。
外匯儲備(Foreign Exchange Reserve),又稱為外匯存底,指為了應付國際支付的需要,各國的中央銀行及其他政府機構所集中掌握的外匯資產即外匯儲備。
外匯儲備的具體形式是:政府在國外的短期存款或其他可以在國外兌現的支付手段,如外國有價證券,外國銀行的支票、期票、外幣匯票等。主要用於清償國際收支逆差,以及幹預外匯市場以維持該國貨幣的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