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培訓***108學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模塊:
l 金融理財和CFP認證制度
u 金融理財的目的、內容與意義
u CFP制度的發展歷程與理念
u 金融理財師的執業流程與標準
u 金融理財師的道德準則與職業操守
u 金融理財師的責任與紀律規範
l 理財基本技能
u 家庭財務報表與財務預算
u 客戶價值取向與行為特性
u 理財工具:計算器與電子表格運用
l 理財環境
u 經濟學基礎
u 金融機構的功能與監管
u 理財與法律
l 家庭理財綜合
u 居住與房產投資規劃
u 信用與債務管理
u 教育金規劃
u 特殊事件理財規劃
l 投資規劃
u 貨幣的時間價值與利率相關計算
u 投資組合理論與資產定價模型
u 貨幣市場與債券投資分析
u 股票投資分析
u 外匯與衍生性金融產品投資分析
u 效率市場假說
u ***同基金投資分析
u 投資組合資產配置實務
u 投資績效評估與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l 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u 風險與風險管理
u 保險基本原理
u 保險需求分析與保單規劃
u 人身保險產品概念
u 財產保險產品概念
u 投資型保險產品概念
l 員工福利與退休規劃
u 薪酬與員工收入
u 社會福利與薪酬扣除
u 企業福利與薪酬扣除
u 退休計劃原理
l 稅務籌劃與遺產規劃
u 所得稅基礎
u 個人稅務籌劃概述
u 遺產規劃概述
l 綜合理財規劃案例示範與討論
u 案例分析指導
u 案例分析
AFP資格申請人完成培訓,通過結業考試,並獲得授權教育機構頒發的AFP培訓合格證書後,可向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提出參加AFP資格考試的申請。
AFP資格申請人在培訓方面滿足認證標準的方式壹***有三種
職業培訓
按照國際慣例,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將通過公開和公平的原則,選擇和授權有資格的教育機構對AFP資格申請人進行培訓,並由該教育機構頒發AFP培訓合格證書。獲得培訓合格證書是參加資格考試的前提。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將定期公布所授權的教育機構名錄。
在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正式授權有資格的教育機構培訓AFP前,由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組織金融理財領域知名的專家和學者承擔培訓任務,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目前,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提供的培訓方式包括集中班、周末班兩種方式。根據計劃,2005年底,深受大家歡迎的遠程培訓即將面世。
2、 挑戰身份
擁有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可的經濟管理類或經濟學博士學位的AFP資格申請人,具有“挑戰身份”,可申請豁免全部培訓課程,直接參加資格考試。
3、 學分評估
擁有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可的相關資格證書的AFP資格申請人,可申請豁免部分或全部培訓課程。
AFP資格申請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中從事金融理財或與金融理財相關的工作;
2、碩士以上學歷並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本科學歷並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專學歷並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大專以下學歷並有7年以上工作經歷。
通過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組織的AFP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頒發的《AFP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是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的第二個條件。
AFP資格考試每年舉行3次,分別為3月的最後壹個周六,7月的第壹個周六和11月的最後壹個周六。AFP資格考試為綜合考試,分為兩段,上午考試3小時,下午考試3小時,***計6小時。
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考試合格證書》,並向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提出資格認證申請須在4年內完成。
滿足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制定的從業經驗標準是AFP資格申請人取得AFP資格的第三個條件。
AFP資格申請人須具備在下列機構中從事金融理財或與金融理財相關的從業經驗:
l 金融機構
l 會計師事務所
l 律師事務所
l 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AFP資格申請人從業經驗的時間要求是:
l 具有碩士以上學歷者,需1年以上(含1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按2000小時的兼職工作時間等同1年的全職工作時間換算)。
l 具有大學本科學歷者,須有2年以上(含2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按2000小時的兼職工作時間等同1年的全職工作時間換算)。
l 具有大專學歷者,須有3年以上(含3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按2000小時的兼職工作時間等同1年的全職工作時間換算)。
l 大專以下學歷者,經過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特許,也可申請AFP資格,但須有7年以上(含7年)的全職工作經歷,或等同的兼職工作經歷(按2000小時的兼職工作時間等同1年的全職工作時間換算)。
l 從業經驗計算的有效期為申請認證日的前10年。
AFP資格申請人須提交由該申請人的上級主管,或已獲得AFP或CFP證書的專業人士簽字的包括從業的機構、時間及職業表現的從業經驗證明。中國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享有對申請人從業經驗有效性的最後認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