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委答記者問的發布,可謂有人歡喜有人憂。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通過兼並收購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取向是沒有變化的,那些合規經營的、具備跨國並購整合能力的企業家看到了希望,他們的跨國布局行為不會受新規影響。而對於那些只想搭建草臺班子、炒壹把概念快進快出,甚至非法轉移資產的企業來說,無異於被徹底斷了念想。
那麽在外匯新規下,開展跨國並購應該註意哪些問題,何種並購跨境才會得到政府支持、不至於觸碰政策紅線呢?我們通過對近期的幾個跨國並購案例的分析來逐條剖析。更多外匯請參看匯龍網外匯。
從公開資料來看,監管機構列為異常情況的境外投資行為主要包括四類:壹是成立時間短,無任何實體經營卻開展境外投資;二是企業境外投資規模大於母公司註冊資本,企業經營狀況難以支撐投資規模;三是與境內母公司相去甚遠,業務無關聯;四是資金來源異常,涉嫌非法轉移財產和地下錢莊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