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情況登記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2、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復文件及頒發的批準證書原件;3、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營業執照(驗原件或蓋有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6、補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應在全國性報紙刊登遺失聲明。
辦理此項業務後,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後到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均需出示此證。
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 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照)、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準證書、經批準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壹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