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遺失的,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銀行本票的代理人掛失止付。
第四十九條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丟失。失主如需掛失止付,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字。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壹)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二)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和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
(三)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及聯系方式。
以上項目如有壹項缺失,銀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後,發現匯票未獲付款的,應當立即停止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持票人自13日起提示付款並依法付款的,持票人不承擔責任。
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付款人可以掛失,但是票款最終是分配給持票人(也就是票據的最終持有人),也就是最後的被背書人。如果被背書人沒有填寫,則由最後壹家公司背書。先向發卡行掛失,然後在發卡行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公告。如果妳沒有票據的正反面復印件,銀行是不會受理妳的掛失申請的(因為妳無法證明自己是“持票人”,銀行無法判斷是真正的持票人丟失了票據還是票據流通過程中公司之間發生糾紛而采取極端措施止付)。但還是可以去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妳掛失的時候銀行會查貼現的,不用擔心。人民法院需要提供的信息,應當專門向該法院詢問。總之,落選者的營業執照是必須的,壹切完備後,需要三天時間才能設立。到時候法院會給銀行壹個止付通知或者票據權利的判決書,法院判給誰票據,銀行就把票分配給誰。如果妳的公司能掛失,證明妳的公司是票的最後持有者,票到期後會分配給妳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