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開戶,並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經批準後在中資開戶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依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開戶,並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開立外匯帳戶批準書》,經批準後在中資開戶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開戶後5日內憑開戶回執向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戶使用證》:
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的報告;根據開戶單位性質分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者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有效批件;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經營業務的批件;外匯局要求提供的相應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有關材料。中資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開戶回執上註明帳號、幣種和開戶日期,並加蓋該金融機構戳記。
擴展資料:
境內外匯帳戶的相關要求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下外匯帳戶應當持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的報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向外匯局申請,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2、開戶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後,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相應欄目中註明帳號、幣種和開戶日期,並加蓋該金融機構戳記。
3、境內機構申請開戶時,外匯局應當根據外匯帳戶的用途,規定帳戶的收支範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匯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額,並在《外匯帳戶使用證》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中註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