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發200864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報送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和個人在境外單筆支付超過3萬美元(不含3萬美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服務貿易、收入、經常項目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憑證。
所需材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開具申請表
2.能夠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協議或者其他書面材料。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
4、營業稅或增值稅申報表
5.所得稅申報表
6.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7.營業執照復印件
8.涉及外匯支付的減免稅文件
9.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境外勞務不征稅的,提交勞務發生在境外的相關證明材料(1份)。
(2)涉及協議優惠的,還需提交協議優惠申請審核相關材料(Xerox 1)。
註意:復印件需要蓋章簽字,國外文件需要附簽字翻譯。
如果委托其他機構代付外匯,需要提供委托書。
處理過程
企業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出具批準文件。
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辦理《通知》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時,應持外匯局的批準文件和《通知》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提出申請。真實性核實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非貿易項下的售付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