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炒股炒期貨主要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問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規定,金融商品的轉讓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移外匯、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所有權的經營活動。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各合夥人為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