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價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實踐中,定罪量刑取決於態度、後果、賠償、自首、披露、起訴、立功、主從犯、累犯、未遂等多種情況,可以從輕判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