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相當於每人每年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調整年度總額。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在經常項目下按照本規則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辦理,在資本項目下按照本規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和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九條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匯回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和期限,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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