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院審查過程中坦白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這種認罪認罰的態度只是滿足了可以判處緩刑的條件,並不壹定會判處緩刑。
緩刑考驗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自覺服從公安機關、單位、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是指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如報告自己的思想、改造、遵紀守法等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者的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本地區外出就醫、探親,不得組織、發動公民集會、遊行、示威;
4、需要遷出的,要提出申請,應報經檢查機關批準,方可遷出登記。外出經商需縣公安機關事先許可。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或遷居的市、縣。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未滿18周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不是所有認罪認罰的人都判緩刑。對於那些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院審查過程中坦白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這種認罪認罰的態度,只是符合被判處緩刑的條件,並不能確定會被判處緩刑。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罪可以不認罪。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案件的審理程序中,被告人的認罪、從輕處罰屬於從輕處罰情節,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從輕處罰情節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