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的組成部分。
中國銀行的全稱是BankofChinaLimited (BOC),總行位於復興門內大街1號,是國有五大商業銀行之壹。
中國人民銀行(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 65438+2月1、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於河北省石家莊市。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1995 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已經合法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折疊式行人前身
中國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165438+10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壹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上,決議成立中國* * *蘇維埃* * *國家銀行,並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互不相連的區域。每個根據地都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分散的根據地銀行,發行自己的在根據地流通的貨幣。
折疊創作的初始階段
中國人民銀行的成立和全國銀行系統的建立(1948至1952)
1948 12 1,在華北銀行的基礎上,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並,在河北石家莊成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標準貨幣。
1948 65438+2月1,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在河北省石家莊成立。華北人民政府同日發布通知,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將作為華北、華東、西北地區統壹流通的標準貨幣,用於壹切公私支付和壹切交易。[1]
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從石家莊遷至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將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並賦予其國家銀行的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管理國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發展的任務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著手建立全國統壹的銀行體系:壹是建立獨立統壹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在中國流通的功能貨幣,協調各經濟部門控制通貨膨脹;第二,迅速建立分支機構,形成全國性的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民間金融業;第三,實行金融管理,分流熱錢,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特權,禁止外幣流通,統壹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貸、匯、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國家經濟建設做準備。
到65438年至0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結束,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體系。統壹發行人民幣,逐步贖回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全部明碼標價,限期兌現,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壹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統壹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吸收存款、修建金庫、靈活調配資金”,以儲蓄和存款利率貼現的方式調節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混亂的金融市場,最終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20年的惡性通貨膨脹。
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互通有無”的方針,靈活調配資金,支持了國有經濟的快速增長,適度增加了對民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它促進了城鄉之間的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