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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無法提供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是否可以近親

確無法提供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可以近親屬關系承諾函替代。個人外匯賬戶內資金境內劃轉,僅限於本人賬戶之間、個人與近親屬賬戶之間。劃轉賬戶分別屬於境內個人、境外個人的,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且應符合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的規定。銀行辦理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應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核。銀行可根據個人風險狀況,自主決定審核憑證的種類、形式 以及審核要點,確保交易真實合規。 銀行有權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真實性存疑的交易予以拒絕。對拒絕辦理的業務,銀行應向個人準確說明拒絕原因及申訴渠道。

法律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六十壹條 個人可委托近親屬代為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內的結匯和購匯。辦理時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書以及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等。

個人可委托他人(含近親屬)代為辦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額 度的結匯和購匯。辦理時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書和有交易額的相關材料等。

本指引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包括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等。確無法提供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可以近親屬關系承諾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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