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也有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國有企業要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擔負國家經濟管理(調節社會經濟)的職能。對於有些重要行業和產品,明知在壹定時期內不能營利,也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等到以後其經營能夠營利或盈利率較高時,民間社會願意投資了,這時國家倒往往可以減少投資,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國有企業雖然是壹個組織體,但它只有或主要為國家壹個出資人。這不同於合夥、合作企業和壹般的公司,也不同於私人獨資企業。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壹般並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按照"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代表國家所有權人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國有企業同所有其他企業壹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它們所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國有企業依據和適用國家制定關於國有企業特別法,雖然它們也適用壹般企業法的許多壹般性規定。國有企業法同壹般企業法比較,在企業設立程序、企業的權利義務、國家對企業的管理關系等方面,其規定有所不同。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較其他企業更為嚴格、復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給予的政策性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經營的壟斷性、財政扶助、信貸優惠以及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促銷、外匯外貿等方面的優惠、虧損彌補和破產時的特殊對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