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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去過英國海關時,我可以帶多少英鎊?

第壹條為加強對外幣現鈔和外幣支付憑證進出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使用下列用語:“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銀行”是指國有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開辦外匯業務的其他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同壹天內多次往返”是指同壹天內多次出入境;“短期內多次往返”是指15日內多次出入境。

第三條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金額的外幣現鈔入境,應當向海關申報:非居民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居民攜帶相當於2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金。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第四條具有本次入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的,無需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外匯許可證》),海關憑本次入境時的外匯申報金額記錄驗放。

第五條無本次入境申報金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憑外幣現鈔和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驗放:

1.居民攜帶出境金額在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下,非居民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無需申領《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除了同壹天多趟,短時間內多趟。

二、居民出境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出境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應向銀行申請辦理“隨身卡”。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明”放行。①

三、居民攜帶等值4000美元以上的金額出境,非居民攜帶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金額出境,必須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批準,銀行憑批準文件簽發“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明”放行。②

四、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出境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的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應審查其真實性,如確需在經常項目下支付,應予以批準。③

第六條“同壹天多次往返”和“短時間內多次往返”的旅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查驗放行:

壹是同壹天多次往返的旅客,攜帶外匯入境時必須向海關申報。出境時,海關憑入境時申報金額的記錄或銀行出具的“攜帶證明”放行。二、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攜帶等值1000美元以上外幣現鈔,必須在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入境時申報的金額予以放行;如無申報記錄或銀行出具的“攜帶卡”,可攜帶等值1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超過1000美元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出境人員攜帶外幣有價證券出境,參照外幣現鈔攜帶規定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外幣有價證券,應當報外匯局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放行。

第八條《攜帶證明》應同時加蓋“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審批專用章”和“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自簽發之日起30日內壹次使用有效。第九條《攜帶證》壹式三份。第壹聯由開證行保存;第二聯由發卡行按季報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備查;三是人員攜帶外匯出境,應當交由海關查驗保管。④

第十條銀行發行“攜帶卡”時,應要求其客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規定填寫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表》。

第十壹條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攜帶證》的簽發情況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銀行簽發“攜帶證明”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檢查銀行簽發“攜帶證明”的情況。對違反規定的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等處罰,直至停止發放“攜帶證明”。

第十三條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匯進出境違反本規定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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