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利益或者公***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