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事項
辦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受理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處承辦)
決定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
辦理條件
1.出口單位有出口經營權;
2.符合備案審查的相關規定;
3.所提供的資料真實、齊全。
申請材料
1、操作員IC卡;
2、加蓋單位公章的《重要空白憑證領用單》;
3、居民身份證、單位授權證明或介紹信;
4、出口單位初次領單還應提供出口合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