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5)實行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七)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八)管理國庫(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指導和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XI)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十二)擔任國家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