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銀聯人民幣卡境外取現管理的通知》
1.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時,其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每自然年度累計不得超過等值人民幣65438+萬元。超過年度額度者,暫停在本年度和次年使用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逃避或協助逃避境外取現管理。
2.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持有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的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遲於當日北京時間17暫停名單所列個人使用其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發卡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自己的業務系統,並嚴格執行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最遲在2065438年4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