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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進出口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當海運出口運輸在CIF或CFR條件下成交,賣方安排運輸時,工作程序如下:(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收到信用證後,需要審核信用證中的相關裝運條款,如裝運日期、結算日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可以轉船或分批裝運,是否指定了裝運公司、名稱、國籍、名稱等。有些證書需要各種證書,如航空公司證書和船舶登記證書。我應根據中國的政策、國際慣例、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夠實現,考慮接受或提出對這些條款和規定的修改。(2)備檢:根據出口合同和信用證對貨物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的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備好出口貨物,做好報檢、領證工作。冷藏貨物應該冷卻,以確保它們在運輸時符合規定的溫度要求。在中國,所有列入商檢機構規定的類別清單的商品和根據信用證和貿易合同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明的商品,在出口申報前必須填寫出口檢驗申請表。有些出口商品需要進行重量鑒定,有些需要進行動植物檢疫或衛生安全檢驗,這些都要提前完成並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做好裝船前的準備工作,貨證齊全,即可辦理托運工作。(3)托運訂艙:準備好出口托運單後,就可以和貨代辦理訂艙手續了。貨運代理應根據托運人的具體要求,在整理好航線後,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訂艙位。船東也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預訂艙位。當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署提單時,訂艙工作就完成了,這意味著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訂立。(4)保險:訂艙後,如果貨物由賣方投保,可以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手續。保險金額通常以發票的到岸價投保(保費金額由買賣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壹般按10%投保)。(5)貨物集中在港區:船舶裝載計劃確定後,托運人應根據港口采購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集裝箱運輸手續,及時將出口貨物運至港區集中裝載,做到批次清楚、件數清楚、標識清楚。要特別註意與港區、船公司和相關運輸公司或鐵路保持密切聯系,按時完成采購,防止工作脫節,影響裝船進度。(6)報關:貨物在港區集中後,將準備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連同裝貨清單、發票、裝箱單、商檢證書、出口合同、外匯核銷單等相關單證,須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檢查合格後方可裝運。(7)裝船工作:裝船前,理貨員代表船方收集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清單和收據,經整理後,接收貨物,根據積載圖和艙單分批裝運。在裝貨過程中,托運人委托的貨代應派人在現場監督裝貨,隨時了解裝貨進度,處理臨時問題。裝貨完畢後,理貨組長應與船上的大副在收據上簽字,並交給托運人。如果理貨員發現壹批有缺陷或包裝不良,他會在收據上批註並由大副簽字,以確定船方和貨物雙方的責任。但是,作為發貨人,我們應該盡量不要在收據上批註,以獲得清潔提單。(8)裝運完成後,托運人除了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外,還可以與收貨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換已裝船提單,這時運輸工作就告壹段落。(9)結匯單據的準備: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據準備完畢後,應在結匯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有效期內向銀行提示。出口手續:(1)訂艙位——發貨人在貨物托運前壹定時間內填寫集裝箱訂艙單,委托其代理人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請訂艙位。(2)接受托運申請——船公司或代理公司會根據自身運力、航線等具體情況考慮托運人的要求,決定是否接受。如果申請被接受,它將開始準備訂艙單,然後分配到集裝箱堆場(CY)和集裝箱貨運站(CFS),以便安排空箱和處理貨運交接。(3)發空箱——通常整箱貨運的空箱由貨主在集裝箱碼頭堆場領取,部分貨主有自己的箱子;集裝箱貨運站負責收集LCL貨運的空箱。(4) LCL和包裝——發貨人將少於壹個整箱的貨物交付給貨運站,貨運站根據訂艙單和碼頭收據負責包裝,然後包裝商編制集裝箱裝載計劃。(5) FCL移交-發貨人應負責包裝和運輸蓋有海關印章的FCL至CY。CY檢查碼頭收據(D/R)和裝箱單,根據訂艙單接受貨物。(6)集裝箱交接簽證- CY或CFS在接受貨物和/或箱子時簽署碼頭收據,並將簽署的D/R返還給發貨人。(7)換提單——發貨人憑提單與集裝箱運輸經營者或其代理人交換聯運提單,然後去銀行結算。(8)裝船——集裝箱裝卸區根據裝船情況制定裝船計劃,將裝船箱調至集裝箱碼頭前的堆場。船靠岸後,就可以裝貨裝船了。單據及其制作:(1)運單-B/N有些地方叫提貨單,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的條款填寫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承運人應根據運單的內容,並考慮船舶的航線、停靠港、船期和艙位等因素接受托運。托運單的制作要註意:1)目的港:名稱必須具體,與信用證中的描述壹致。如果有同名港口,必須在港口名稱後註明國家、地區或州和城市。如果信用證規定目的港是選擇性港口,它應該是同壹航線同壹航次的基礎港。2)運輸編號,即委托書的編號。每壹個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壹個托運代碼(通常是商業發票號)用於核對和財務結算。3)貨物名稱要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的貨物名稱壹致。4)嘜頭和號碼,又稱嘜頭,用於方便貨物的識別和防止錯發,通常由型號、圖形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5)重量和尺寸。重量單位為千克,尺寸為立方米;6)托盤貨物應分別標明托盤的重量和尺寸以及貨物本身的重量和尺寸。對於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件貨物的詳細體積(長、寬、高)和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配載系數,安排專用裝載設備。7)運費支付方式。壹般來說,有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有些轉運貨物,單向預付運輸費,雙向支付運費,應分別註明。8)根據信用證或合同的要求,逐項註明轉船、分批裝運的可能性、裝運日期和有效期。9)通知人和收貨人應根據需要決定是否填寫表格。10)如果客戶有特殊要求,還應逐壹列出運輸、訂艙和信用證貨物裝載的相關條款。(2)裝船單(Shipping order)——S/O是船公司接受了托運人的裝船申請,命令船長裝運貨物的單據。提單可以作為裝運的依據,也是貨主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的主要單證之壹。(3)大副收據(M/R)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是貨物已經裝船的證明。由於上述三個單證的主要項目基本相同,國內壹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其做成壹個聯單,這樣既可以減少工作量,又可以減少差錯。(4)裝貨清單(LOADING LIST)是承運人根據裝貨清單底部編制的裝貨清單的匯總清單,它將整船要裝的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分類,按航次和到達港的順序排列。是船舶大副編制裝載計劃的主要依據,也是現場理貨人員理貨、港方安排駁船、進出倉庫和承運方掌握情況的業務憑證。(5)提貨單(D/O)也叫小額提單。收貨人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效擔保換取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的,可以向港口裝卸部門取得貨物證明書。簽發小額提單時,應是:(1)正本提單由合法持有人持有;(2)提單上的不潔批註應轉讓給小額提單。(3)如有短缺,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取得相應的簽證。(4)未支付運費的,只有收貨人支付運費及相關費用後,才能放行小額提單。(6)提單——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的貨物收據,是在貨物交其保管後簽發的,用以證明提單所列貨物已經收到;這是壹份所有權文件。提單持有人可以用它來提貨,或與銀行議付,或在承運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前轉移貨物;它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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