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
土地收益(或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建築物)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使用者取得的收入,以及按規定向財政繳納的價款。第四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屬於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征收管理,財政部門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收入(或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第六條土地出讓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壹)土地管理部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成交金額作為出讓金上繳財政部門;
(二)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的,應按規定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合同,並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讓金;
(三)以行政劃撥或財政部門投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批準轉讓、出租、抵押或作價入股的,應向財政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
(四)土地使用者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土地出讓金應相應調整,增加的出讓金應上繳財政。第七條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或土地增值稅),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中土地出讓金的40%上繳省級財政,列入省級預算。各州縣的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八條土地出讓金作為專項預算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第九條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第十條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5日前將收到的土地出讓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逾期未繳納的,每日加收1-3‰的滯納金。第十壹條擅自轉讓、出租、抵押行政或財政出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50-00%的罰款。第十二條破產國有企業擁有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出讓,出讓金主要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和再就業培訓。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其增值額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余額按照下列規定上繳財政:
(壹)全額預算單位上繳70%;
(二)差額預算單位的60%;
(3)自收自支單位繳納50%;第十四條外國投資者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式繳納土地出讓金,必須以外匯支付;港澳臺商人壹般用外匯支付,如果有困難也可以用人民幣結算。結匯按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第十五條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價格由物價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此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