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利潤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產生利潤的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提交的書面申請;
2.營利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獲利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外國投資者利潤再投資確認書;
4.盈利企業最近壹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審計報告);
5.與再投資(增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或免征證明;
6.擬再投資企業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增資);
7.獲利企業最近期的驗資報告;
8.前述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另壹種情況是外國投資者以其已投入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在中國境內進行再投資或增資,如投資回收、清算(包括並購)、股權轉讓、減資等。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在這種情況下,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
1,產生收入的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原件;
3.原企業董事會關於提前收回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或合並分立等事項的決議,以及相關的財產處置和分配方案或協議;
4.外國投資者將對收購的財產進行再投資的確認;
5.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原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取得的財產進行交易的批準文件;
6.原企業最近的驗資報告和最近的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報表審計報告);
7.提前收回投資的,應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文、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提交企業清算(審計)報告和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9.涉及股權轉讓的,應提交轉股協議及轉股後受益人應得收益的相關納稅或免稅證明;
10.涉及減資的,提交減資變更後原企業的營業執照;
11.以上材料應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