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央行法規定,每六個月應向聯邦政府上繳營業盈余,並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提取四分之壹的經常盈余作為總儲備基金。
尼日利亞《中央銀行法》應每半年向國民議會相關委員會正式報告中央銀行的運作、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經濟發展情況,並接受聽證和質詢。同時,應及時向行長通報央行的相關事務。
尼日利亞中央銀行總部設在首都阿布賈,在尼日利亞各地設有22個分行,管理著尼日利亞貨幣和證券印刷及硬幣鑄造公司NS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