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結算,基本上是非現金結算。使用以支付金錢為目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債權憑證--票據為主要的結算工具。
各國都對票據進行了立法。我國於1995年5月10日通過了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並於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據可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國際貿易結算中以使用匯票為主。
匯票的定義
匯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
從以上定義可知,匯票是壹種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匯票的內容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應理解成匯票上不能記載支付條件。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進口方或其指定銀 行。
收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銀 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壹的,匯票無效。實際業務中匯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倘未列明,可根據票據法予以確定。
匯票的種類
匯票從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幾種: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匯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銀行,付款人也是銀行。商業匯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企業、個人或銀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匯票。銀行匯票多是光票。跟單匯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的匯票。跟單匯票多是商業匯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匯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種記載方式:見票即付(at sight);見票後若幹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出票後若幹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則視作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的匯票為即期匯票。其他三種記載方式為遠期匯票。
按承兌人的不同,匯票只可分成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遠期的商業匯票,經企業或個人承兌後,稱為商業承兌匯票。遠期的商業匯票,經銀行承兌後,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後成為該匯票的主債務人,所以銀行承兌匯票是壹種銀行信用。
票據行為
匯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都由票據法加以規範。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兌和付款。如需轉讓,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如匯票遭拒付,還需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
匯票的票據行為簡圖如圖所示:
出票(Issue)。出票人簽發匯票並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出票後,出票人即承擔保證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如匯票遭到拒付,出票人應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償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承兌(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匯票時,在匯票上簽名,承諾於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體做法是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註明承兌日期,於簽章後交還持票人。付款人壹旦對匯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匯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匯票註銷後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系即告終止。
背書(endorsement)。票據包括匯票是可流通轉讓的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除非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外,匯票的收款人可以以記名背書的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即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然後把匯票交給被背書人即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持票人,是票據的債權人。受讓人有權以背書方式再行轉讓匯票的權利。在匯票經過不止壹次轉讓時,背書必須連續,即被背書人和背書人名字前後壹致。對受讓人來說,所有以前的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quot;前手",對背書人來說,所有他轉讓以後的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前手對後手承擔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金融市場上,最常見的背書轉讓為匯票的貼現,即遠期匯票經承兌後,尚未到期,持票人背書後,由銀行或貼現公司作為受讓人。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貼現率結算的貼息後,將余款付給持票人。
.拒付和追索(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定作成拒絕證書和發出拒付通知。拒絕證書。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於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並進行再追索。
國際匯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是外貿交易中常用的付款結算方式。操作步驟如下:
1.賣家向買家提供自己的收票信息。包括:姓名(賣家身份證姓名的漢語拼音),寄票地址,郵編,國際,電話等;
2.買家憑妳提供的信息,到所在地銀行申辦以賣家姓名為收款人的國際匯票,然後把匯票以信函方式郵寄給妳;
3.賣家拿到買家寄來的國際匯票,到所在地銀行去辦理托收手續(具體匯票托收手續及收費情況請查詢國內各銀行網站)。如果賣家持有該銀行的多幣種“壹卡通”之類的外匯儲蓄帳戶,可以申明辦理“款到自動入帳”手續。
4. 銀行在托收期滿之日(壹般為1個月以上),會把收訖的外匯記入妳的外匯帳戶(如果妳辦理了自動入帳),或電話通知妳取款。如果銀行在托收過程中發生了退票(個人支票),也會及時電話通知妳。
需要提醒賣家的是,盡量不要接收個人支票,以防欺詐。賣家可以向買家申明“只接收銀行簽發的國際匯票(Only accept the 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 issued by Bank)”,即只收銀行已向買家收款並提供兌付擔保的本票。另外,對於諸多國家的郵政匯票(Postal Money Order)目前國內銀行尚不辦理托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