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註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註意不要逾期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並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
(2)國家公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匯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