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並加蓋公章;
(三)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四)境外投資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有關部門批準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擴展數據: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過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國境內居民和境內企業(以下簡稱投資者)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資資產和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取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壹)取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權利;
(二)取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權益;
(三)取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的權益;
(四)取得境外企業權益或資產所有權、經營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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