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似之處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利用私人投資來承接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私人投資者根據所在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經營協議或許可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對特許項目享有項目的占有權和收益權、投融資權、工程設計權、施工權、設備采購權、運營管理權和合理費用,並承擔項目設施的維修和維護義務。在中國,為保證特許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果項目公司因中國政府政策的調整因素而遭受重大損失,允許項目公司合理增加運營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的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的外匯,國家保證匯兌和外匯出境。但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施工、設備采購和維護等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的擔保,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2.區別bot和BOO模式最大的區別在於,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必須在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設施歸還給政府;在BOO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擁有和運營項目設施,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從BOT的字面意思也可以推斷出基礎設施國家的獨特含義:作為私人投資者,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基於高風險高回報的原則投資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為了收回投資,獲得投資回報,授權私人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的壹定期限內享有項目的經營權,獲得經營收益。期限屆滿後,項目設施的經營權將無償移交給政府。由此可見,項目設施的最終經營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在BOT項目的整個運營過程中,私人投資者自始至終對項目沒有所有權。說到底,bot模式只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資者在壹定期限內擁有項目設施的運營權,但基礎設施的本質屬性並沒有改變。也就是說,利用bot,項目發起人可以有壹定的時間賺取實際收益來彌補自己的投資,然後項目再返還給政府。在BOO模式下,項目的所有權不再歸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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