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註欄寫錯可以重開或者咨詢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增值稅發票 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