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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業務審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開業3年以上,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已就該項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五)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
(二)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卡樣設計草案;
(三)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範措施;
(四)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準合格的測試報告;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各類銀行卡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壹)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賬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