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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付款的特點:預付款是指交易合同簽訂後,買方支付給賣方的壹定金額的預付款。這種方法對買方不利。壹般來說,當貿易商品短缺時使用。買方承擔商業風險和資金積壓,實際上是在給賣方提供信用;賣方在交貨前收到貨款,有利於資金周轉,沒有商業風險。預付款有兩種:壹種是進口商保證履行合同,通常稱為定金。交貨期短,占交易金額比例小;二是進口商向出口商提供信用,預付款周期長,金額大。
2.預付款是合同付款的主要部分。當事人對預付款的約定是強制性的,實際交付不是有效要求;預付款是部分價款的預付款,目前仍在清算;預付款沒有雙向或單向擔保功能。因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解除合同的,應當退還預付款。各方的違約責任由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款確定。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壹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3.與定金的區別在於,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合同履行前,約定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預付壹定金額,以保證合同債權實現的壹種擔保方式。預付款和定金有壹定的相似性,但性質是根本不同的。區別如下:性質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主債務的履行義務,而是債務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存款合同的行為。預付款是主合同的內容之壹,預付款的支付是主債權的履行。
4.功能不同。預付款的作用是幫助對方解決財務困難,使其更有資格正確履行合同,起到輔助作用;定金雖然也起這個作用,但主要作用還是在擔保合同的履行上。另外,對於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時,定金也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預付款沒有擔保和合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