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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金融秩序罪有哪些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涉及的罪名非常多,包括:1、偽造貨幣罪;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法律分析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有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等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具體罪名主要有:1、貨幣犯罪;2、破壞金融機構管理秩序罪;3、破壞證券、股票、債券的發行、管理、買賣秩序罪;4、破壞金融票證、存貸款管理秩序罪;5、破壞外匯管理秩序罪。其中,貨幣犯罪包括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變造貨幣罪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高利轉貸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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