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如“虛構電子商務交易、空運貨物”等方式頻繁在某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資金支付結算,“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的付款人支付貨幣資金”,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如“通過網絡接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支付結算資金”,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非法經營罪。根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屬於幫助信息網絡實施犯罪。